規則21:罰踢與自由踢

21.3 罰踢與自由踢如何執行

更改(a)為:
任何球員都可執行因違規而判給的罰踢或自由踢。踢球方式可以是碰踢或落踢,但不可是定踢。踢球可以用低於膝蓋到腳尖的小腿的任何部分,但不能用腳跟。

21.4 罰踢與自由踢的替代與要求

更改(b)為:
不許拖延:如果踢球員向裁判員表示要執行罰踢射門的意志,該踢球必須在罰踢判給以後30秒以內完成。如果該30秒逾越,不許踢球,在該標點命令scrum而由對方投進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