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.1 穿著的附加項目
(a) 球員可以穿佩用有彈性或可壓縮的可洗材料做成的護墊(supports)。
(b) 球員可以穿佩符合IRB規格(規程12)的護脛。
(c) 球員可以在襪子裡穿佩護踝。護踝不能高過脛長的三分之一,而且,如果是剛性,只能由金屬以外材料製成。
(d) 球員可以佩戴符合IRB規範的蓋腕露指手套(mitts)(規程12)。
(e) 球員可以穿佩標上IRB允許標誌(規程12)的墊肩。
(f) 球員可以佩戴護齒或其他牙齒保護物。
(g) 球員可以穿戴標上IRB允許標誌(規程12)的頭盔。
(h) 球員可以佩戴繃帶和(或)包紮物來覆蓋或保護任何傷害。
(i) 球員可以佩帶薄膠帶或其他類似材料來支撐和(或)防止任何傷害。